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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费章节《大燕开海章程纲要》(4/5)

商帮、货物夹带风险高的走红色通道(逐箱检查)。

    走私连坐:同船水手、管事揭发船主走私,可免于处罚并获奖赏;知情不报者,降两级担责。

    卷六:海防与巡缉制度

    海上安全是开海的生命线。

    第一条:水师重建

    重构四镇水师:将原有的江浙、福建、广东、山东水师拆分为东海水师(驻泊舟山)、南海水师(驻泊广州)、北海水师(驻泊登莱),各辖大小战船一百至三百艘。

    新式战船:拨专银建造配备红夷大炮(或改良的碗口铳、盏口铳)的千料大福船、广船;改进苍山船为快速巡航舰。

    军官培养:允许水师将领在退役后保留军籍,有偿护送商船,形成预备役与后备人才库。

    第二条:巡航与警戒

    信炮、烽燧体系:在沿海高地和关键岛屿建立烽燧、烟墩,传递信息。水师船只相互间以旗帜、号炮、梆声联络。

    分区分哨:将主要贸易航线划分为若干防区,由各水师负责定期巡航。设立海上会哨点,各水师定期汇合,交换信息。

    清剿海盗:以“招安归正、分化瓦解”为主,但对于凶悍、不降的海盗,不惜代价进剿。凡归正的海盗头目,可授予水师把总、千总等低阶武职,令其戴罪立功。

    护航军费:商帮可向海衙申请水师护航,需缴纳护航税。此税专款专用,直接用于水师官兵饷银及战船维护,不入国库,由监察司严格审计。

    第三条:私船武装

    特许武装:允许商船合法携带一定数量的防身火器(不超过16门小型火炮,50只火铳),但需向船政司报备数量与型号,领取统一样式的武器铭牌。

    武器铭牌:无铭牌火器视为军械走私,从严论处。

    卷七:司法与仲裁制度

    海商纠纷不可仰仗陆上冗长的刑律诉讼,需有便捷、专业之特设法庭。

    第一条:海商衙门法庭

    事权独立:于泉州、宁波、广州三处分署内设“海商公判厅”,由海衙指派司官与地方推官会审。

    适用法律:以《大燕律》为主,辅以《开海章程》特别条例,并参考沿岸商帮通行的契约习惯法。

    商事仲裁:鼓励商帮内部、商帮之间,先通过行业公会(会馆)仲裁,再正式对簿公堂。海衙认可公会仲裁的法律效力。

    第二条:涉外司法

    属地原则:凡在大燕领土或领水内犯案的外国商人、水手,均适用大燕法律,由海衙公判厅审理。处刑前需知会该番邦驻本地的大使或头人(如无则不必)。

    证据认定:允许番商以本国文字提供的合同、借据作为证据,但需经海衙通事(翻译)及番邦商帮领事公证确认。

    领事裁判权之预防:明确声明,不承认任何外国人在大燕境内享受治外法权。除非该人持有该外邦王之正式国书,且我方另行特许。

    卷八:民生、技术与远景

    开海不能只利于富商和朝廷,要惠及底层,长利后人。

    第一条:渔民与码头力役

    渔盐之利:废除沿海渔民渔税,渔获可自由入城买卖。准许渔民建盐滩晒盐(非官盐之地),所获盐斤运至指定官仓卖给运往内地的盐商,增加沿海贫民收入。

    力役保障:码头脚夫(搬运工)需在仓储货榷司登记入册,成立“脚行公司”,规定每日工时和最低工钱。严禁牙行拦路盘剥。

    第二条:技术推广

    船厂开放:向民间公开大福船、广船的龙骨图纸(但核心的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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